其实,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创设物权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符合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
(一)人大学派的学术传统 人大学派的形成具有多样化的学术渊源,不同学术传统的合流为人大学派的诞生提供了充足的思想积淀。在教学中,人大学派一直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开设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系列案例课,编写了案例的教材,还出版了《判解研究》、《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刑事法判解研究》等多种连续出版物,对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法学的一般原理加以分析,凸显了中国法治和法学发展的自身需求和特色所在。
(五)研究取向以基础原理为重心 在研究取向上,人大学派普遍重视基础原理的探讨,力求以学科的基本范畴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使人大法学的发展始终建立在浓郁的文化与基础原理之上。许崇德认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而实行的民主政治。如1987年,潘静成、刘文华主持编写《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大纲》,1993年编写了全国第一本《经济法基础理论教程》,系统地探讨了经济法基本概念、范畴与学说体系,率先构建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法学理论之开创,亦在人大法学之先领。六十年来,人大学派的成果蔚然大观,自成体系。
人大学者参与的立法数量之多、层次之高难以充分列举,其特有贡献是,能够准确把握中国实际需要,及时把握国际学术发展动态,并将二者恰当地结合。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人大初建时设立的八大系科之一,具有朝阳法学背景的一些学者和学生接受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理念,但原有的知识背景依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忠孝的阴影下,自由成了奢望。
[15]可以说,到罗马时期,契约才开始进入到自身的运动。所以,儒家文化中没有平等的理念,平等的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找不到它赖以生长的土壤。[47]契约作为交易的一种方式,早在先秦就已有之,两汉期间,契约形式的协议更加被广泛运用。契约正是在其自身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中,逐渐凝炼成了具有平等、人格独立、自由、人权、诚信、协作等人文精神的契约理念。
因为,这种文化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了由它而萌生的原始交易制度不可能发动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相反,在我国,国家和法律都不是契约的后果,而是政治征服、强化的一特殊结论。
即使在最不进步的社会中,法律亦逐渐倾向于成为一种仅仅(?)的表层,在它下面,有一种不断在变更着的契约规定的集合,除非为了要强迫遵从少数基本原理或者为了处罚违背信用必须诉求法律外,法律绝少干预这些契约的规定。[43]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9页。[50]参见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3 [51]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四章。其二,财产权保护的绝对化(私的所有制)。
契约理念与民主政治具有相通性,平等观念、自由意志观念、权利观念、法律约束观念等等,是现实民主政治制度的观念反映。契约自由在现代社会受到限制,首先是来自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所广泛通行的格式合同。【注释】 [1](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民众所丧失的只能是参与权利和监督权利,即使搞点乡校议政也要被视为大逆不道,此种境况自然不可能有民主政治的产生,[68]而只能形成专制官僚政治。
[17] 但是,这种繁琐严格的订约仪式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版图的不断扩大,交易的不断增多,越来越构成对社会发展的一种阻碍。[57]参见谭嗣同:《仁学》,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14页。
[6]在古希腊最初的这种借贷契约中,人身关系成为契约关系的一部分。然而,这些契约只具契约之形,尚未达到完备的契约制度形态,更不具备契约的精神。
如在美国,将契约自由作为其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属,从而使契约成为了美国法十九世纪的主要特征。经过16世纪统治契约论思想理论的浸润,到社会契约论诞生的前夕,政治权力和义务的契约思想已经相当深入人心,社会契约论在17世纪产生也就能获得人们广泛的认同与支持。[12]《新旧约全书》,《出埃及记》篇,第71页。[14](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7页。所以,罗马古代的法律行为,注重形式而轻意思表示。在现代法上,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虽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已不再是从前的状况,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包括公法对交易的限制,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在民法上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对私法自治或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以及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契约无效等。
[15]前引[9],江山文,第264页。也不可作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44]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8—489页。近代契约中所蕴含的个人意志绝对的自由,是一粒看上去很美却包含着自我疯狂与毁灭的种子,绝对自由仅是人在不自由处境下的一种梦想。
[22]前引[8],伯尔曼书,第272页。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已形成了公正、平等(数量相等、比例相等)、自由(他认为公民天赋就有自由的本性而奴隶则没有)等理念。
最后,从价值判断上看,由于人们普遍重义轻利,因此也就很自然地轻视利益的交换,从而导致商人社会地位不高,国家也重农抑商,窒息了利益交换在推动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发展上应有的生命力。公法 今天,契约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契约的理念越来越深人人心,它所蕴含的独立、平等、自由、人权、诚信等精神越来越光芒四射。契约理念的培育,除了从文化观念着手外,还须同时从法律制度层面着手。[31]参见李清潭著:《资本主义下现代契约法的变迁》,第一部第七章、第二部第一章,台湾尚书坊出版社2001年第1版。
所以,有人将现代民法模式的特点概括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因此,为了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需要从整个文化出发,改良传统的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文化障碍因素。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八十年代开始,中国契约法进入了实质进展阶段,成文的合同法开始出台,这些合同法包括: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技术合同法》,其间1986年《民法通则》对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契约在中国第一次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立法规制,但这一时期,合同立法分散而不统一,呈现为三足鼎立。[7]何怀宏著:《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71]因此,我们需要有理性精神来指导一切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法关系,充分实现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障,通过契约化的方式和关系实现政府与人民的良性合作。人把自己的意志、裁判权出让给上帝,上帝给予那些出让者或信徒以生存的担保和保险。
胡适在谈到儒家的经典时说:细看《祭义》和《孝经》的学说,简直可算得不承认个人的存在。缺少了理性,契约制度不可能完善。人道的真实意义即完善人身。[66]即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强调的是对人民的控制而不是人民利益的保护,这一法律传统对今天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特别是公法的影响至今尚存,它仍然在强化着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观念,也正是在这一领域里,给人们留下了对传统法律文化最后的眷恋。
[3]在《柏拉图对话集》的克力同篇中,记述了苏格拉底以契约证明公民应服从不义判决义务的故事。透视历史是为了借鉴历史。
在《圣经·创世记》的记载中,上帝用六天时间创造了天地万物,人也是上帝的创造物,只有上帝是唯一的创造者,也是唯一应受敬拜的神,所以耶和华说:我要立约,……我今天吩咐你的,你要谨守,……不可敬拜别的神,[11]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42]在近代,由于国家行政的功能主要在于秩序之维护,强调权力行政方式和权力关系,国家意志恒居单方支配地位,加之机械式的依法行政理念绝然排斥契约自由的影响,政府与公民间订立契约实属难以想象。
[33]参见前引[32],王泽鉴书,第111页。[28]前引[16],梅因书,第172—173页。